滁州市红十字会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15 17:26 作者:滁州市红十字会 来源:滁州市红十字会 阅读: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会对社会捐赠物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救助各种原因所致处于需要救助状态的贫困家庭或弱势人群;

(二)帮助因灾难或贫困原因所致的缺乏自救能力的小学、卫生院等民生基础设施建设;

(三)配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完成有关救助项目的执行。

第二章  捐赠物资接收管理

第四条 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红十字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

第五条 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者、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当场签署捐赠物资交接清单。

第六条 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给红十字会。如因特殊原因,捐赠者不能按时履约交接捐赠物资的,应及时向红十字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捐赠协议一旦签订,捐赠方如无故拖延捐赠物资交接,红十字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者追索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七条 捐赠者捐赠物资时应按适时市场价格确定捐赠物资价值(附有关资料证明),由红十字会出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作为接受捐赠的凭证。

第八条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不适合用于救助的捐赠物资,应与捐赠者协商合法、可行的变现方式,如义卖、拍卖等,其变现款用于相关救助。对于捐赠者指定最低限价义卖的捐赠物资,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变现、或有保质期限物资在处理过程中将要超出保质期限,应与捐赠者协商处理方式。

第九条 对第八条所述捐赠物资的价值评估,应按处理后所得最终价值列入红十字会接受捐赠价值。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者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捐赠物资入、出库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入、出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红十字会在将捐赠物资入库时须有接收人、物资仓库管理员对捐赠物资进行入库前的详细清点验收,并填写《滁州市红十字系统捐赠物资入库清单》(一式三份)。

(二)严格捐赠物资出库管理。捐赠物资需要出库时,应填写《滁州市红十字系统捐赠物资出库清单》,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并有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出库。

(三)捐赠物资仓库设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入、出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物资台账,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物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主管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红十字会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四章  捐赠物资的使用与分发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严格履行捐赠协议,对捐赠者有捐赠意向、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红十字会按照捐赠者意愿发放使用,并根据捐赠者意向向受助者提出有关物资使用的合理要求。

第十三条 对红十字会接受的无意向的捐赠物资,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人道救助原则列入备灾物资序列,或按规定制定相关救助分发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在向捐赠受助者分发捐赠物资时,捐赠受助者清点物资无误后,在《滁州市红十字系统接受捐助物资登记表》相应栏内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分发过程中,需要通过各级红十字组织转交办理的,其中转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捐赠物资的管理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清点交接物资后填写《滁州市红十字系统捐助物资转接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存一份)。

第十六条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捐赠物资,红十字会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项目结束后,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写出结案报告。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将捐赠物资分发工作结束后,全部档案进行归档管理,以备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应及时开展对捐赠物资使用、发放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九条 自查和自我监督的重点内容为:

(一)受助者是否真正收到全部捐赠物资;

(二)捐赠者指定捐赠物资用途或者捐赠地区的,是否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落实;

(三)物资捐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背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捐赠者有权向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或捐赠受助者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对于捐赠者的查询,红十字会或受助者应当积极配合、认真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发放捐赠物资过程中,如出现截留、挤占、挪用、扣抵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冒名接受捐赠等问题,以及有人举报,红十字会要及时查清原因,作出认真、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