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1-04-19 15:49 作者:滁州市红十字会 来源:滁州市红十字会 阅读: 字体【  

滁州市红十字会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督,防范化解风险,减少损失,提高项目建设效益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项目是指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单位主体,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造、安装活动。建造活动主要是指各种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活动,安装主要是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违规或超标建设楼堂馆所,导致财政资金极大浪费或者单位违纪,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建设项目难以实现预期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甚至导致项目失败。

(三)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深度不足,导致建设项目质量存在隐患;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概预算脱离实际,技术方案未能有效落实,设计变更频繁,导致投资失控。

(四)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分解工程项目致使招标项目不完整,或逃避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核不严;开标不公开、不透明;评标流于形式;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损害招标人利益。

(五)未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施工现场控制不当;项目变更审核不严格,工程变更频繁。

(六)价款结算管理不严格,项目资金不落实,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投资失控、费用超支、进度延迟或中断。

(七)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八)虚报项目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未经独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导致竣工决算失真。

(九)建设项目未及时办理资产及档案移交,资产未及时结转入账,导致存在账外资产。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在相关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进行决策,项目金额较大的可以成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决策等重大事项。成员由单位领导班子、纪检监察、资产管理、财务、归口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二)研究决定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方案等重大事项。

(三)审查向有关部门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和概预算草案。

(四)审查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建设项目合同。

(五)审查工程价款支付和施工变更报告。

(六)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七)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八)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审批事项。

第五条  单位应设置或指定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未经授权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办理或干涉建设项目业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拟订建设方案。

(三)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概预算。

(四)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合同谈判。

(五)办理工程开工手续,组织建设项目施工,进行现场管理。

(六)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

(七)建设项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一)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决算事项。

(二)进行建设项目财务核算,办理工程价款支付。

(三)参与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核和审计。

(四)参与工程建设财务监督。

第七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明确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

(二)依据纪检监察工作需要,组织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三)参与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合理设置建设项目管理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建设项目业务全过程。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分离;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分离;

(三)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分离;

(四)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分离;

(五)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分离;

(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分离。

第九条  要明确经办和核算建设项目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建设项目业务。办理建设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符合单位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根据实际工作及发展需要,进行前期调研和评估,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建设项目评审制度,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有关专家,或根据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人员或机构不应参与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建立建设项目立项相关的决策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集体进行决策,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等报主管部门、发改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依据批复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并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有关专家或根据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通过后,单位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在正式施工前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施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

 

第三章 建设项目招标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标的金额,明确招标范围和要求,规范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  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将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对纳入财政预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经相关部门批准可自行招标的,应确保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相关证明资料应一同报批。

第二十条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并由纪检监察、财务、相关科室等部门或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标底预算须先经财政局基建审核中心审核,或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招标结果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在开标前,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重要信息不被泄露,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杜绝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   财务管理及价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流程和审批权限,对支付条件、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及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项目进度,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加强价款支付审核,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库支付规定支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项目变更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报财政局基建审核中心审核后,严格履行资金支付环节的各项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按规定办理结算、预留质保金。质保金到期支付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质保金不得提前支付。

 

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

 

第二十九条  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对施工进度、造价、工期以及施工单位等参建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变更的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  加强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

第三十三条  制定合理的验收方案,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建设项目审计制度,由单位委托审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财政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手续。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或财政批复的,应按规定审计或报批。

第三十五条  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分类归档。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并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七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局党组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委、规建委、国土房产、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